关于转发金融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转发所在地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底前报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金融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一、培养目标
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和对资产评估有需求的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具备从事资产评估相关职业及企业管理、政府事务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对资产评估实务有充分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实行双导师制,采取校内导师指导与业界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二)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突出资产评估实务能力的培养,兼顾研究能力的培养。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8学分。
(一)基础课(12学分)
1、外语(3学分)
2、经济学原理(3学分)
3、统计学(2学分)
4、财务管理(2学分)
5、财务会计与会计准则(2学分)
(二)专业课(10学分)
1、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2学分)
2、企业价值评估(1学分)
3、无形资产评估(1学分)
4、房地产估价实务(2学分)
5、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2学分)
6、中外资产评估准则(2学分)
(三)选修课(不低于10学分,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课程)
1、机器设备评估
2、土地估价理论与实务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4、税基评估
5、经济计量分析
6、经济法
7、国有资产管理
8、市场营销
9、财政理论与政策
10、金融理论与政策
11、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2、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
13、投资银行
14、知识产权
15、计算机应用
(四)实践教学(6学分)
1、职业道德教育(2学分)
2、实务实习(4学分)
在资产评估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土地估价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政府管理等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应在业界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选题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面向资产评估现实事务。重在检验学生理论运用和运用理论解决资产评估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校内导师与业界导师一起指导学生确定选题,并在论文完成过程中予以指导。
学位论文应以评估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论文形式可以是理论研究、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研究或调查等。
学位论文应由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审阅,其中应由1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1-2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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