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通知
学位办[2011]19号
有关单位:
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根据有关单位申请,经研究,同意将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分别挂靠在中国人民大学等有关单位(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对所挂靠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挂靠单位
一、全国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大学
二、全国应用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大学
三、全国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厦门大学
四、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五、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央财经大学
六、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央财经大学
七、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八、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九、全国体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体育大学
十、全国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汉办
十一、全国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大学
十二、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央音乐学院
十三、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十四、全国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大学
十五、全国出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南京大学
十六、全国文物与博物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复旦大学
十七、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农业大学
十八、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南京农业大学
十九、全国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林业大学
二十、全国林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林业大学
二十一、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大学
二十二、全国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药科大学
二十三、全国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十四、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大学
二十五、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大学
二十六、全国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南开大学
二十七、全国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武汉大学
二十八、全国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清华大学
二十九、全国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审计署人事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