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学位授权点评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14】42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专项评估委托国务院学位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现将《2014年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依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4年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抄送: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附件:
2014年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0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委托,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MV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本次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资产评估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评估指标和内容详见附件2。
四、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MV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MV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办确定。
五、评估程序
1、2015年3月,MV教指委负责制定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办转发相关的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2015年6月30日前,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总结材料并准备相关材料;评估总结材料提交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http://zlxxpt.chinadegrees.cn)。评估总结材料和相关材料应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MV教指委秘书处。截止日期未提交的院校,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
3、2015年7月——8月30日,MV教指委根据《资产评估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评估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对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议。视具体情况,MV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实地考察院校名单。
4、2015年9月——10月,MV教指委对确定考察的院校进行实地考察。
5、2015年11月30日前,MV教指委组织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和实地考察后,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审议形成评估结果,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
教指委联系人:蒋绮雯,电话:010-62288970,E-mail:zcpgmsc@126.com,邮编:100081,通讯地址: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专硕教指委秘书处。
各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联系索取评估方案电子版本
附件:1.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2.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评估指标体系
3.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专项评估材料
附件1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北京大学
| 东南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中国矿业大学
| 湖南大学
|
北京交通大学
| 河海大学
| 中山大学
|
北京工商大学
| 江苏大学
| 暨南大学
|
中央财经大学
| 南京财经大学
| 四川大学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西南交通大学
|
南开大学
| 合肥工业大学
| 西南财经大学
|
天津大学
| 安徽工业大学
| 云南大学
|
天津商业大学
| 安徽财经大学
| 云南财经大学
|
天津财经大学
| 厦门大学
| 云南民族大学
|
河北大学
| 江西财经大学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华北电力大学
| 山东大学
| 长安大学
|
山西财经大学
| 青岛理工大学
| 兰州商学院
|
辽宁大学
| 山东财经大学
| 石河子大学
|
东北财经大学
| 河南大学
| 新疆财经大学
|
吉林大学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浙江财经大学
|
东北林业大学
| 武汉大学
| 重庆理工大学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华中科技大学
| 河北经贸大学
|
复旦大学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
上海财经大学
| 武汉理工大学
| |
附件2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内容
|
(一)管理机构及配套制度15%
| 1.校内机构设置
| (1)设置专门的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学组,有专门办公地点,供教师办公
|
(2)专门的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配备专职的教学秘书,专职、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齐备
|
2.过程管理
| (3)有明确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的顺利进行
|
(4)有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位管理制度等规范学生的日常学习及生活
|
(二)师资队伍25%
| 3.教师结构
| (5)配备足够数量的资产评估校内专职导师,组成导师组,负责理论教学
|
(6)配备校外导师负责实践及论文指导
|
4.教师资质
| (7)校内教师应具有资产评估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资产评估专业教学工作达5年以上,有足够的经验指导研究生理论学习
|
(8)校外导师应就职于资产评估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从事评估行业7年以上有足够的经验完成学生实践指导
|
5.科研与实践
| (9)资产评估专职教师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项目经验,近三年人均发表0.5篇以上专业论文,参与1个以上专业领域科研项目
|
6.师资培训
| (10)每位专职教师3年内应至少参加过1次相关专业及教学方法的师资培训或教学交流活动
|
(三)招生管理15%
| 7.招生工作
| (11)设置招生专门工作组,制定规范完善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
|
(12)确定合理的复试比重,复试笔试试卷、面试内容设计合理、符合招生选拔标准,制定评分标准并严格执行
|
8.招生过程
| (13)严格遵循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录取等一系列招生流程,招生过程严谨、规范、公平
|
(四)教学管理25%
| 9.招生人数
| (14)每年计划招生人数和实际招生人数
|
10.培养方案
| (15)培养方案应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培养目标,符合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规定、符合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
(16)方案中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考核方式、专业实习、学位论文等环节符合《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17)培养方案能够体现本单位特点及特色
|
11.课程建设
| (18)课程设置符合《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完善的课程体系
|
(19)教学中应有案例教学方法运用
|
(20)校外导师或专家参与授课
|
(21)课程考核方式多样化,应当将考试、案例分析和课程论文相结合,多层次考察学生学习情况
|
12.实习基地
| (22)有固定合作关系的实习基地,包括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等
|
(23)与实习基地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实习基地的权利义务
|
(24)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完成社会实践,并提交指导教师评阅意见及考核结果的实习报告
|
13.教学评估
| (25)制定校内、校外任课教师的教学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学生对校内教师和校外导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
(五)学位授予5%
| 14.申请审批程序
| (26)有完善的学位申请流程和学位审批流程
|
15.授予要求
| (27)明确学位授予应完成的学分及毕业论文要求
|
(六)培养效果15%
| 16.论文质量
| (28)学位论文应当符合本校论文的统一要求及教指委制定的论文标准,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
|
(29)论文抽检合格率应当达到80%以上
|
17.就业状况
| (30)近三年平均就业率
|
附件3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专项评估材料
1.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本校资产评估专业硕士项目的整体状况进行总结,撰写评估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要客观真实,总字数要求在6000至8000字之间。
2.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总结内容,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内容应从招生年度起至评估年度止)
•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培养机构设置文件;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教学管理制度;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生管理制度;
• 校内专职导师情况汇总表;
• 校外导师情况汇总表;
• 专职教师科研与实践情况汇总表;
• 专职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情况汇总表;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招生管理制度;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招生计划及每年招生人数;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复试考核制度及选拔标准;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方案;
•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课程教学大纲;
• 校外导师参与授课情况汇总表;
• 课程考核方案;
• 实习基地情况汇总表;
• 与实习基地的合同协议;
•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实践情况汇总表;
• 教学考核情况汇总表;
•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情况汇总表;
•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指导教师情况汇总表;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毕业生就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接受评估的院校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情况说明必须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