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China National Master of Valuation Educ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委员会

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学位[2011]6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组织,是协助教育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的宗旨:指导、协调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推动我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社会和评估行业培养高素质的评估人才。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指委15-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第五条 教指委相关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且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任期内发生变更、调动等情况时,可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指委审核后推荐报国务院学位办批准。

第七条 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教指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教指委的任务

(一)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与行业发展相衔接,制定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2.制定和修订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3.制定和修订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价标准;

4.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协助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接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

2.参与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教学评价工作;

4.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三)根据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研究并指导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与资产评估职业资格的衔接。

(五)研究并推动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联系。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教指委委员的经费来源为:

(一)国家教育部门专项拨款;

(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交纳的费用;

(三)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四)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经费用于教指委为培养单位共同开展的相关工作。教指委按照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秘书处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指委全体会议通过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教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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